《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管理辦法》自2020年10月11日起施行。原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于2009年12月18日公布的《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令第28號)同時廢止。特高壓簡單介紹新版的承裝(修、試)承試類二級電力設施許可證所需施工機具設備選型指南。
取得二級承裝(修、試)許可證,可以從事 330 kV以下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安裝、維修或者試驗活動。

取得二級承試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從事330kV以下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試驗活動。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具有與開展承裝(修、試)電力設施活動相適應的,其所占總資產比例不低于15%。
二、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
申請一級至三級許可證的,分別擁有5年以上與所申請許可證類別相適應的電力設施安裝、維修或試驗管理工作經歷,具有電力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其中申請一級許可證的,應具有電力相關專業高級職稱。
三、專業技術及技能人員
申請一級至三級許可證的,電力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分別不少于50人、30人和15人,其中具有中級以上技術任職資格的分別不少于30人、15人和5人;電力相關專業技能人員分別不少于60人、30人和20人,其中高壓電工分別不少于30人、15人和10人。
四、申請一級至三級許可證的,除具備以上條件外,還應具有下列與申請的許可證類別和等級相適應的業績:
1、申請一級至三級承裝類許可證的,最近3年內應分別具有從事330(220)kV、110(66)kV、35kV以下10kV以上電壓等級變(配)電及線路設施的安裝活動業績,且質量合格;在此期間從事電力設施安裝業務的年度工程結算收入分別不少于2億元、1億元和3000萬元。
2、申請一級至三級承修類或承試類許可證的,最近2年均應分別具有從事330(220)kV、110(66)kV、35kV以下10kV以上電壓等級變(配)電及線路設施的維修或試驗活動業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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