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試驗的試驗場地應能具有廣泛的代表性,能進行近可能多的試驗項目,并且應與將來可能的環境近可能地接近。但是,環境試驗場往往與真實的使用環境存在差別,主要包括以下環境試驗項目:
1、高溫試驗:試驗中處于高溫空氣中,但不受到陽光直接照射。試驗針對高溫季節在室內或密閉空間中或接近發動機等熱源處儲藏或使用的情形。僅當太陽輻射試驗不能檢驗高溫效應時才進行這項試驗。
2、低溫試驗:試驗適用于在壽命周期中很可能在低溫環境中使用的試件。試驗的目的是檢驗試件能否在長期的低溫環境中儲藏。
3、低壓(高空)試驗:試驗適用于在飛機貨艙中空運,試驗的目的是檢驗在低壓環境中的使用性能以及壓力迅速下降對性能的影響。
4、熱沖擊試驗:試驗適用于在預定的使用區域或使用模式中經常經受極迅速溫度變化。目前僅進行空氣中的熱沖擊試驗,將來有可能進行從空氣進入到水中的熱沖擊試驗。進行熱沖擊試驗的目的是檢驗環境溫度驟然變化對性能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