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型機廢氣達標排放目前尚無國家標準,浙江歷年來的治理經驗為國內印染定型機廢氣治理提供了有益的借鑒。
2006年浙江紹興對印染定型機廢氣治理設備的要求:
廢氣治理設備安裝后,廢氣收集率應達到90%以上,總顆粒物的去除率應達到80%,油煙去除率應達到75%,對凈化處理后的廢水和廢油有二次污染的防治措施,廢油要能夠回收利用,要節能、無二次污染。
2013年,紹興縣對定型機廢氣治理再次提高要求,并發布《印染行業定型機廢氣排放》地方標準,該標準已于2013年5月1日正式實施。
該標準規定:印染行業定型機廢氣允許排放顆粒物濃度不超30mg/m3,油煙濃度不超40mg/m3。
2015年浙江省全國發布地方標準《紡織染整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33/962-2015)并于同年4月1日實施,標準要求:紡織染整工業生產設施廢氣排放允許排放顆粒物濃度不超10mg/m3,染整油煙排放濃度不超10mg/m3。

2021年江蘇省公布《紡織染整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標準要求:顆粒物排放濃度限值15mg/m3,油霧排放限值10mg/m3,非甲烷總烴排放限值20mg/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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